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支持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