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不能确定物理特性、化学成份、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因原料、工艺改变导致固体废物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予以鉴别,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