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应当从源头加强废石、尾矿、煤矸石、矿渣等矿业固体废物的综合治理,减少产生量和贮存量,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比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