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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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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三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从源头加强废石、尾矿、煤矸石、矿渣等矿业固体废物的综合治理,减少产生量和贮存量,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比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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