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企业发现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