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