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的投资和运营,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