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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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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监理和验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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