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监理和验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