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制作智能网联汽车使用的基础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高精度地图、自动驾驶地图等导航电子地图,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