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