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为地理信息产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鼓励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低空经济、自动驾驶等方面的应用,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