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和街道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部门与市规划资源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