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长不超过五年。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市航空影像图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全市1︰2000、1︰10000比例尺地图、数字化产品等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二年。

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