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市测绘基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包含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及其设施等;
(二)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管理及维护;
(三)本市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的获取与处理;
(四)本市1︰2000、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五)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六)本市实景三维建设与更新;
(七)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的编制、更新;
(八)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