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