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