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