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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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