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见义勇为工作管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