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慰问和帮扶;(二)见义勇为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的抚恤;(四)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助;(五)见义勇为工作依法支付的其他费用。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遗属的抚恤、补助、救助,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