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见义勇为基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捐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