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来源:(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捐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