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