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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八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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