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