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