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二条有效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一)见义勇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三)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四)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