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四条有效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