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受理。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举荐人补齐证明材料;必要时,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评审。
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举荐或者自行调查核实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