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