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