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