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培训等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校园设施及周边环境等方面安全检查,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