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网络运营服务提供者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涉及未成年人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不得存储、持有、展示、推送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文字、图片和视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