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之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融入辅导等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人员和儿童之家管理人员应当优先安排女性担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特殊教育等机构中从事教育、医护工作的人员,纳入相应序列的职称评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