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避免将成年人使用的手机或者其他智能终端产品随意交由未成年人使用,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谨慎管理成年人所使用的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避免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消费或者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权,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