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素养及网络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识别网络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预防网络欺凌等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网络的防护措施,阻拦不良信息进入校园;采取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上网。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科学干预,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发现遭受网络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