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和抚养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被中止探望,暂时不能实施家庭教育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