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打架斗殴、破坏公共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吸毒、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旷课;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电子游戏,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十二)让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十三)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十四)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