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不得歧视、虐待、伤害或者遗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