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