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