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实行投递,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未能完成投递,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额外收取投递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由于快递企业原因误收投递范围以外的快件所产生的转投费用,不得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承担;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或者内件物品为易碎品的,应当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内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

(三)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