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五条有效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