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四条有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