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