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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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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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