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