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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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