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