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