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第十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监管,根据生物多样性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能力建设,优化保护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并将评估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