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测、预报、监测、防治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