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