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的,有权向当地负有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反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调查、鉴定后,确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出现的外来入侵物种或者为已知外来物种但新发现其危害性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通报相邻地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